第二屆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 95/11/18修訂
競賽規程
一、宗旨:為提升陳氏太極拳拳術水準,推廣全民體育運動,增進國民健康, 特別舉辦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,以普及全民太極拳運動。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、台北縣政府、 新店市公所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陳氏太極拳協會
四、承辦單位: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
五、協辦單位:台北市陳氏太極拳協會、台北市木柵陳氏太極拳協會、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陳氏太極拳分會、第九支會、復興分會、永和市體育會陳氏太極拳委員會、 南海太極學苑、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、中華武當趙堡太極拳總會、高雄市陳氏太極拳協會、高雄縣陳家溝太極拳協會、國立體育學院運動科學研究所
六、日 期:中華民國95年12月24日(星期日)
七、比賽地點: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一段92號
新店馬公公園文化劇場體育館 (靠近新店線捷運新店市公所站)
八、參賽資格:居住台灣的國內外人士均可參加
九、報 名 費:個人賽:每人每項新台幣五百元整
團體賽:每隊每項新台幣一千元整
學生組:每人每項新台幣三百元整
報名費用請至郵局劃撥,劃撥帳號:19743976
戶名: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
請各單位於劃撥之後,將收據影本與報名表置於信封內,逕寄:

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號19樓之15
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 收
十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月20日止(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準)
十一、連絡地點: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號19樓之15
電話:0920-237374 0968-888418 傳真:02-29178365
十二、比賽項目:
(一) 團體賽:以6人~10人為限,每增減一人扣0.1分
項 目:1. 老架基礎24式(中華陳氏制定):時間限定3~4分鐘
2. 38式(陳小旺拳架):時間限定5~6分鐘
3. 老架簡易40式(陳正雷拳架):時間限定6~7分鐘
4. 48式(競賽指定套路): 時間限定5~6分鐘
5. 老架一路(招式不限,但僅限老架):時間限定6~8分鐘
6. 趙堡代理架:時間限定4~6分鐘
7. 趙堡忽雷架:時間限定5~7分鐘
說 明: 以上比賽項目如其中一項的參賽隊伍不足三隊時,將與其他
項目隊伍合併比賽。
(二) 個人賽:每人可限報一項拳架,一項器械,或單報一項
組 別:1. 男子組
2. 男子長青組(55歲、民國41年(含)以前出生者)
3. 女子組
4. 女子長青組(55歲、民國41年(含)以前出生者)
5. 學生組:高中組、國中組、國小組
項 目:1. 老架基礎24式(中華陳氏制定):時間限定3~4分鐘
2. 38式(陳小旺拳架):時間限定5~6分鐘
3. 老架簡易40式(陳正雷拳架):時間限定6~7分鐘
4. 48式(競賽指定套路): 時間限定5~6分鐘
5. 趙堡代理架:時間限定4~6分鐘
6. 趙堡忽雷架:時間限定5~7分鐘
7. 老架一路(招式不限,但僅限老架):時間限定6~8分鐘
8. 新架一路(招式不限,但僅限新架):時間限定6~7分鐘
9. 砲捶:時間限定3~4分鐘
10. 56式(大陸制定招式):時間限定5~6分鐘
11. 混元架:時間限定6~8分鐘(2006/11/18修訂)
12. 陳氏太極單劍:時間限定3~4分鐘
13. 太極扇:時間限定2~4分鐘
14.其他太極器械:時間限定5分鐘以內
說 明: 1. 團體賽每隊可參加兩項比賽
2. 個人賽部份:每人可報名單項,或限報兩項(一項拳架、一項器
械)。
3. 長青組如人數不足時,將男女合併比賽,合併人數如不足三人,
將男女分開併人男子組或女子組。
4. 除以上所列項目之外,各套路如同一項目超過六人或六隊時,亦
得獨立分項比賽。
5. 各項器械如同一器械超過六人時,得獨立分項比賽。
6. 器械比賽必須於報名時註明器械名稱。
十三、競賽規定:
(一) 團體比賽,每增減一人扣0.1分
(二) 團體比賽,每人只能參加一隊,不得跨隊比賽,如有違者,該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。
(三) 比賽評分悉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太極拳比賽規則。
(四) 團體或個人比賽不足三隊或三人時,合併比賽。
十四、獎勵:
(一)團體賽:各項目參加隊數五隊時取前三名、四隊取二名、三隊取一
名、二隊不比賽,六~七隊取四名、八~九隊取五名、十隊以
上取六名、如超出十二隊分二組比賽。
(二)個人賽:各組參加人數五人取前三名、四人取二名、三人取 一名,二
人不比賽,六~七人取四名,八~九人取五名,十人以上取六
名,如超過二十人以上分兩組比賽。
十五、競賽順序:11月23日晚上18時30分於新店之聯絡處抽籤,未親自到場
者,將以公開方式由公正人士代抽。
十六、報名及參加辦法:
(一)參加套路個人賽人員,請繳交最近2吋半身照片兩張,並填寫報名表
(二)參加團體賽之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各附2吋照片一張,並填寫團體報名
表。
(三)參加場隊,各項費用自行負擔。
(四)各隊請於12月24日上午8時至8時30分報到。
(五)領隊會議於12月24日上午8時40分在主席台舉行。
(六)每隊應設領隊、教練、管理一人,俾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。
十七、申訴:
(一)團體表演賽及個人套路比賽,以裁判之宣判為終決,賽員不得提出申
訴。
(二)選手資格之申訴,應由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書
及繳付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,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不符時,得沒收其
保證金。
(三)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,除當時應由領隊以口頭提出外,仍需依照規
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,其餘人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或提出
申訴。
(四)審判委員會遴聘五位公正人士擔任。
十八、注意事項:
(一)選手比賽時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,如違者
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(二)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,且選手須服從裁判員之判定。
(三) 個人賽選手應穿著大會所規定的服裝,上衣為對襟小褂,中式立領,
七排扣之長袖單色功夫裝,袖口為克夫之燈籠袖,及有鬆緊腰帶之燈
籠褲。同時頭上不得纏布巾,腰上不得扎腰巾, 或著其他之奇裝異
服。趙堡拳架選手則可著傳統功夫裝,參加比賽。
(四)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,唱名三次尚未出場者,視同棄權論。
(五)各隊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。
(六)各隊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,並保持肅靜及場地清潔。
(七)各隊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,比賽完畢後列
隊退場,唱名三次未出場者,作棄權論。
(八)比賽中禁止以閃光燈拍攝。
十九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修正之。
第二屆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
籌備會主任委員
洪 允 和 敬邀